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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当心踩到法律“雷区”

发布日期:2014-04-15 浏览次数: 902

  网购:当心踩到法律“雷区”

  网络交易,在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化、信息化交易平台的同时,也将人们带进了一个充满风险的虚拟环境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今年初公布并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出台的行政规章。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网络交易纠纷的新动向,在网络上进行消费时提高警惕,发生纠纷后合理维权,同时引导经营者做好迎接电子化竞争的准备,利用好网络平台诚实经营、有效应对网络交易的法律风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选取了几起典型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例向社会公布。

  知名网站买假诉请赔偿遭拒

  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民卢小姐在腾讯公司经营的“QQ网购”网站上购买了四款贝佳斯品牌的化妆品,化妆品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具发票。卢小姐向贝佳斯公司咨询后得知,“QQ网购”上销售的贝佳斯产品并无官方授权,产品上的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与真正的批准文号亦不相符,故认为QQ网购销售假货,应当按该网站上《购物保障》载明的“假一赔十”条款进行赔偿,因而起诉腾讯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23640元,即购物款的十倍。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QQ网购”中涉案四种商品的详情页面均载明“本商品由天天网提供”,而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普通商品的项目。因此,腾讯公司实为提供“QQ网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与卢小姐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其赔偿诉请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卢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往往忽视一个重要问题,购物网站平台的运营商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使是根据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赔偿也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故在一般情形下,网络平台与消费者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不宜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像消费者在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再大,关键还是要看卖菜的菜农,同理,消费者网购应当仔细甄别卖家的资质。

  “秒杀”抢货未果 违约合理认定

  2011年8月3日,纳纳购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音箱促销活动,商品名称为海尔音箱H97,价格为0.01元,并宣称市场价为500元,同时网页界面上显示有限购数量。消费者刘先生发现上述信息后,立即下单购买了100台,查询得知下单成功后,刘某即通过支付宝将货款1元转给纳纳购公司。后因纳纳购公司未向刘某交付货物而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纳纳购公司赔偿其损失9900元,按每台100元计算99台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并提供下单服务,刘某下单成功并付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纳纳购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货款后,至今未交货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刘某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的损失情况,故对刘某的损失应按照购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

  ■法官点评

  如今网络上“秒杀”盛行,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广告促销手段,通过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页,达到广告宣传效应。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现代契约精神,若双方当事人均已依约履行合同,经营者嗣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商家尚未实际交付货物、消费者仅仅支付了1元作为合同对价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不宜对经营者苛以过重的责任,赔偿100元损失基本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QQ聊天记录可做电子证据

  2010年12月21日,某电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电子公司购买一套外贸营销系统,由网络公司负责服务平台的搭建及推广,电子公司分期向网络公司支付货款。电子公司起诉称网络公司未能按约依期履行合同,请求网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通过QQ聊天平台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答辩说不存在违约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认为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平台搭建及推广义务,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交流和协商过程。电子公司否认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但同时又引用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作为网络公司违约的证据,故可以确认QQ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以实际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建立期限作出了变更,因此电子公司主张网络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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