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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巧辩检院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4-09-15 浏览次数: 1167

  被告人涉嫌违法犯罪 律师巧辩检院不起诉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简要】: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2日经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3年8月2日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姜某的委托并指派毛建荣作为其辩护人。

  2013年8月26日,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姜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为:“2006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姜某在江苏省某市经营植物生长调节剂厂,从事生产及销售植物生长调节剂,在明知植物、豆芽生长调节剂不得添加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的情况下,仍将植物、豆芽生长调节剂贩卖给其他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4年1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毛建荣律师通过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后,向公诉机关提出律师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在经营植物生长调节剂厂,从事生产及销售植物生长调解节剂,该产品在生产时符合国家及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标准,不具有违法行为。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技术鉴定证书》、《细胞分裂素6-苄基腺嘌呤江苏省常州市地方标准》、《调节剂厂企业标准》、《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检测结果》及《浙江省无公害豆芽地方标准》等证据,证明该植物生长调节剂系国家允许生产销售,且属于安全农药。

  【办理结果】:2014年9月5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姜某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衢检公诉刑不诉[2014]3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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