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未满约定天数房费可退吗?
案情:今年3月8日,李某去宾馆开房,在与服务员讨价还价后声称至少住20天以上。最终双方约定,李某包房20天以上,宾馆给予200元一天的优惠价,若未满20天,宾馆只退还押金。随后,宾馆给李某开具一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交住宿费4000元整(200元/一天,共20天),另收押金500元,若住宿未满20天则只退还押金。”
然而,李某只住了7天便要求退房,于是宾馆只退了500元押金。为此,李某诉到台州椒江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剩余住宿费。李某称,“住宿未满20天只退还押金”属违约金条款,而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宾馆则答辩称,该条款非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预付款所作的特殊约定,要求法院驳回诉请。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按照常理,李某与宾馆签订的合同属于持续性的不定期合同,李某可随时根据需要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所交的4000元预付款也可除去房费后将余款收回。
但是,本案中李某为了获得优惠而承诺住宿20天以上,双方也作了“住宿未满20天只退还押金”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对合同预付款在履行中所作的特殊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李某无权要求退还剩余房款。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