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善律师成功办理一起二审改判案件
【案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徐某系衢州市衢江区某家电商场负责人,经营家用电器批发、零售业务,该商场具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资格。2013年8月22日,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拘留,于2014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受徐某家属委托,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毛建荣、杨毅两位律师为其辩护人。2014年5月30日,衢江分局将本案提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1月25日,衢江检察院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某虚假申报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339万余元,实际骗取补贴资金166万余元,尚有173万余元未拨付,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2014年12月23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并判决对扣押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163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上诉人不服,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本所毛建荣、杨毅两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辩护人提出如下等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339万余元涉案金额中,上诉人徐某仅对其中3万元涉嫌构成诈骗,其余336万余元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所对应的家电均已实际销售,为真实交易,且该部分金额全部由上诉人徐某以其个人资金先行垫付与购买农户及下游分销商,上诉人在客观方面无非法占有国家财政补贴之事实,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故意与犯罪目的,依法对该336万余元金额不构成诈骗罪。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前述相关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上诉人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办理结果】:依法改判。
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并判决对扣押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163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改判:上诉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上诉人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简评】:刑事审判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在恪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四要件逐项审查与认定,依法定罪量刑,以实现刑法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目的。本案过程曲折,但最终通过庭审辩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保障了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