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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残疾未成年人权益

发布日期:2020-12-15 浏览次数: 419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保护残疾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残疾人联合会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职责。第十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包括残疾未成年人在内的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权益予以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视对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八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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