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暴力抗法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以撕毁封条、持刀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江安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判决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作为法院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在案件矛盾激烈或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侵害执行法官人身安全的问题不断出现。侵害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执行人员依法履职,损害法律尊严、扰乱司法环境、激化社会矛盾,还进一步动摇社会公众对法律威严和司法公正的信仰,从而影响社会价值观建设。对韩某某撕毁封条并持刀威胁执行干警的行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体现了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以司法公平正义给当事人以温暖、以法治威严严惩暴力的决心。(黄 琪)
魏某某辱骂法官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今年6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魏某某诉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所涉土地权属不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魏某某因对裁判结果不服,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侮辱、谩骂承办法官,发泄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不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8月12日作出对魏某某拘留十日、罚款5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法院裁判结果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纠正。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魏某某通过网络空间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底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张 衡)
周某某及其家人暴力抗拒执行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周某某故意匿藏、躲避债务,其家人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依法作出对周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月16日,依法作出对周某某两名家属拘留十五日、对徐某某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周某某拘留期满后,积极与各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甚至隐藏、转移或恶意阻碍执行的“老赖”及其家属,人民法院视情节严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有利于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警示人们敬畏法律尊严,坚守诚信做人底线。(陈彦辰)
郭某侮辱、诽谤法官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垦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为发泄不满,利用知名网络平台、论坛发帖侮辱、诽谤法院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处罚。2019年6月27日,垦利区法院依法对郭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尊法、守法,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惩罚。这是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起到了应有的警示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郭 鹏)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