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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案”的公益意义

发布日期:2021-04-14 浏览次数: 443
      近日,“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判决维持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在门禁、电子商务等身份信息识别方面,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正如郭兵担心的,公民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不可预见的风险。比如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能直接攻破一些识别系统;或不法分子通过“换脸”技术,实施侵犯他人名誉、伪造他人证件、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害者往往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就泄露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遭受损害后由于技术知识、举证能力等处于劣势,维权非常艰难。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且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不刷脸就无法入园,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败诉,给有关单位和部门敲响了一记警钟。

      “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公益诉讼意义重大,不仅唤醒民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也将倒逼一些单位和部门依法规范使用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并严格按照规范存储信息,采取严密保护措施,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否则,就有可能惹上不必要的官司。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民信息保护还存在模糊地带,亟待健全和完善,让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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