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的实质及其刑法意义
在刑法上,“暴力”及犯罪并非仅指有明确“暴力”表述的手段与犯罪,还包括客观具有“暴力”属性的手段与犯罪。如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以针对实施特殊防卫的“暴力犯罪”,并非仅是立法中明确了“暴力”手段的抢劫罪和强奸罪,而且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又如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以及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其中的“暴力性犯罪”,同样包括立法中未明确“暴力”表述的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甚至涉黑、涉恐等有组织犯罪。
二、“软暴力”的实质认知与认定
其一,“软暴力”在实质上就是为实现某个黑恶犯罪目的实施而产生或意图产生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状态的“胁迫”等暴力性强制手段。具体表现在:一是“软暴力”在客观上一定对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采取了强制性手段。无强制性手段,不仅无“暴力”可言,而且也同样无“软暴力”可言。前述《意见》中罗列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扰乱社会秩序”“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等四个方面“软暴力”表现形式,其实都是“软暴力”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二是“软暴力”在主观上也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或不合法目的。以上客观方面形式的强制性手段,要认定为“软暴力”,也需与相应的行为目标相联系,需是基于某种不正当或不合法目的,而可能采取具有攻击性或其他强制性的行动。那些具有合法或正当目的而使行为对象产生身体或心理强制效果的行动,不是作为违法犯罪手段的“软暴力”。三是“软暴力”在效果或后果上能够对行为对象(被害人)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状态。既然“软暴力”是为实现某种非法或不正当目的的违法犯罪方法或手段的,那就一定要产生或试图产生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效果或状态,否则,这个“软暴力”就不可能成为实施相应犯罪的违法犯罪方法或手段。也正因为此,公安部在解读何谓“软暴力”时强调:“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软暴力”的以上三个表现或特征,意味着所谓的“软暴力”,无非就是传统暴力(硬暴力)外且与传统“硬暴力”相对应并具有一定程度上“暴力”特质的强制性行为手段,包括那些一定要产生或可能产生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效果或状态的“胁迫”或“威胁”。
其三,“软暴力”并非只是作为黑恶犯罪的违法犯罪手段。“软暴力”作为主要作用于心理上和对他人内心造成伤害的“暴力”,并非只存在于黑恶违法犯罪中。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网络、职场和校园等场合也是“软暴力”的高发地。如,家庭中,家长拿自己孩子的缺点与其他孩子的优点进行对比,从而对孩子产生伤害性话语,使孩子产生负面情绪和行为,从而产生所谓的“家庭暴力”;网络上,键盘侠常会用所谓的正义伤害普通人;职场上,软暴力通常来自同事的冷嘲热讽,从而产生所谓的“网络暴力”;校园里,通过给同学起外号、孤立同学、传播闲言碎语和造谣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产生所谓的“校园暴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将包括“软暴力”在内的“暴力”分为不同种类。如,按暴力发生地点,分为校园暴力和家庭暴力;按暴力的表现形式,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按受害者类型,分为儿童暴力和性别暴力。如此关于“暴力”的等等分类意味着,作为黑恶犯罪的违法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暴力”与“硬暴力”相对应、相并列和强制性程度稍低或强制性方式不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