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售假也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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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商标权案,也就是说,直播带货属于电商平台。自5月25日《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以来,该案属全国首个相关的司法案例,直接回应了直播平台主播带货模式下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既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提供了指引,也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参考视角。
近年来,主播带货、网红带货成了热门话题,在一些网红直播促销下,不少商品销量大增。但直播带货“翻车”现象也频现,个别网红直播间“买完不让换”,也有知名主播推广销售假燕窝等不合格商品。
应该说,传统电商平台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但直播带货多在短视频平台上流行,这类平台不同于传统电商平台以买卖商品为主业,因此,对主播推荐的产品质量缺乏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这就更容易造成假冒伪劣产品的乘虚而入。
现行主播带货多为商家与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安排网红主播负责上镜直播推广产品。一般经纪公司只与商家约定带货的产品和流程,对产品质量的把关并不严;而主播们则只是在镜头前进行产品推荐,也很少会事先对产品进行全面了解。一旦出现纠纷,究竟谁应该对商品的质量负责?这曾经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如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海淀区法院的这一裁判也通过司法确认了“直播平台属于电商平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短视频平台和电商平台之间的性质、关系,填充了直播带货领域责任承担的法律空地。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