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全职太太要求补偿家务劳动 法院:依据民法典,支持!
发布日期: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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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天台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杨先生和齐女士201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杨某某跟随齐女士在台州居住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杨先生和齐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请。今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齐女士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应予以调整。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关于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可以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受家务劳动的影响,从事家务的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另外还可以视家庭收入情况而定。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无形中的牺牲。在外面工作的一方,离婚之后可以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离婚之后将面临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因此民法典的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
本案把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到了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