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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发作致车祸,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发布日期:2021-09-16 浏览次数: 471
       车辆驾驶人在行车时,突然失去意识,致车辆冲入路边花坛,严重损失。事后,保险公司因驾驶人患有疾病,拒绝了车辆损失的理赔申请。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近日,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28日,李某驾驶丈夫吴某的车辆,先后撞上路边车辆及绿化带,此后车子冲入道路尽头,事故致李某受伤、车损严重。
  经交警部门调查,李某于2015年4月考取C1驾驶证,2017年曾被查出患有癫痫病,多次接受治疗并长期服药,2020年李某认为病情好转,自行停药。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李某犯病处于无意识状态。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吴某对车辆作了损失评估,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想被拒,故将后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司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癫痫病为不得申领驾驶证的疾病,在申领驾驶证后,驾驶人身体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本案中,李某在取得驾驶证后,身体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的情形下,却未申请注销驾驶证,并开车上路,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吴某明知妻子患有癫痫,仍允许其驾驶保险车辆,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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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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