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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一天新娘出轨 新郎的损害赔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1-12-20 浏览次数: 478
      婚礼前一天发现妻子出轨,双方闹上法庭要离婚,丈夫还要求妻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近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这也是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离婚损害赔偿的首案。

  案情经过
  今年3月,罗霞经人介绍与丰强相识,两人在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酒席的前一天,罗霞被丈夫发现出轨。之后,双方因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庭审现场,罗霞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至今未同居,但因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离婚。
  丰强称,双方离婚不是因为性格不合,而是因为罗霞婚内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罗霞因婚内出轨,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这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丰强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罗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罗霞自认婚内出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丰强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罗霞赔偿丰强损害赔偿金5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兜底条款的灵活性、抽象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在******范围和程度上将一切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行为,都纳入到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范围中,也为法院在审理重婚、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形之外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但法官可以根据已查明的情况结合常情常理常识,依法确定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数额进行自由裁量。
  法官提醒,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所有人能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婚姻观、家庭观,勿将婚姻当作儿戏,切实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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