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中年的王先生夫妇怎么也没想到,不到20岁的养女因车祸意外身故,悲痛的他们,却遭到保险公司的“二次伤害”。原来,养女小王生前购买了一份《个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认定小王不承担事故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王先生夫妇的索赔申请,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一方面认为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质疑王先生夫妇“养父母”身份的合法性。
王先生夫妇无法理解,自己抚养了近20年的女儿竟不被保险公司承认,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王先生夫妇保险金50万元,市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
翻开这份《个人综合意外保险》合同,有一句加粗字体的约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认定,由于小王在生前曾因“精神行为异常”住院治疗,在投保时至发生事故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这份合同。
王先生夫妇对保险公司的说辞提出了异议,小王出院时医院给出的诊断仅仅是“未排除精神病”。并且,车祸发生时,也无法证明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着精神障碍。
“女儿买保险、发生车祸都是2018年的事儿,去医院就诊是2016年的事儿。出院了之后她也正常读书工作,保险公司仅凭两年前的一个就诊记录,就认为她有精神障碍,这个理由根本站不住脚!”王先生反驳道。
未办理收养手续起争议
除了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还对王先生夫妇“养父母”身份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原因在于他们并不能提供收养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定,他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不属于法定受益人。
王先生夫妇回忆,小王尚在襁褓中就被遗弃在马路边,他们尝试过但未能找到其亲生父母,于是便自己收养了。由于出生证明缺失,无法办理收养证明,但小王1岁多时,户口就已登记为他们的养女了。
来自王家人户籍所在基层组织、户籍登记机关的证明也显示,小王确为王先生夫妇的养女,且由王先生夫妇抚养至成年。那么,缺失了法律意义上收养关系的王先生夫妇,还能争取到这份赔偿吗?
符合继承法立法本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的投保时间和小王精神方面的就诊记录时隔两年多,医院也并未确诊精神病。保险公司在无证据显示小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事故发生时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情况下,仅凭两年前的一次就诊记录就主张她不是合格被保险人或据此免赔,法院难以支持。
其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人身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能缓解和抚慰受益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就案涉保险的订立目的来看,小王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投保时也指定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从当时她未婚且亲生父母未出现的情况来看,身故保险金旨在为养父母提供生活保障,也更符合她投保时的主观意愿。
对于王先生夫妇养父母身份的认定,虽然两原告与小王不构成拟制血亲法律关系,但两原告是对被继承人(小王)扶养较多的人,因此两原告可以视为小王的继承人,即法定受益人。“这一判决不仅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本意,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为两名原告老年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也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弘扬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主审法官金燕评析。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