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架还可能引发人格权纠纷?近日,广东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两女子打架,其中一方将对方衣服撕烂,最后被判赔偿。
故意为之还是不小心“误伤”
丁某和曾某均在始兴县某菜市场经营。2021年底的一天,两人因挪车问题互不相让发生口角,随后冲突升级,双方相互殴打。
打架过程中,曾某将丁某衣服的前胸部分撕烂。此后丁某自觉人格受到侮辱,遂将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00元。
衣服撕烂究竟是故意为之还是不小心“误伤”?曾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去函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本案纠纷的相关材料,发现被告曾某在笔录中确认用手抓伤原告的胸部。
另外,法院还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查看监控视频及原告拍摄的衣服照片发现,两人打架过程中,被告曾某扑上前去,一直撕扯原告胸前的衣服,导致原告的领口低至胸部位置,超出正常穿着。
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人格权纠纷。原、被告因挪车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相殴打。菜市场是人员密集的地方,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一直撕扯原告胸前衣服的行为虽伤害性不大,但是侮辱性强,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所带来的影响后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就侵害原告的人格尊严赔偿丁某500元。
法官表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公民应谨言慎行,守好言行举止界限,切勿一时冲动伤害他人的人格利益,否则既伤了他人的“心”,又伤了自己的“身”,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