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话:0570-8283393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层

理论研究

当前位置:首 页 - 理论研究 - 论文研讨

从电影《封神第一部》看殷商神权法思想

发布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238

   《封神第一部》是一部充满传统文化元素的大型神话史诗电影。影片改编自宋元话本《武王伐纣平话》和明代小说《封神演义》,以殷商为时代背景,以少年姬发的觉醒和成长为故事主线,勾勒出殷周易代、王朝更迭的恢弘画卷。该片不仅故事情节引人入胜,家国情怀使人共鸣,其中所蕴含的殷商法律文化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影片开篇浓墨重彩地描绘了纣王登基大典的宏伟场景,祭司们吟唱着《诗经》中的诗句“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广场上众人挥舞着一只巨大的像花灯一样的“玄鸟”,进行着“玄鸟生商”的表演。这是为何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说起。

    一是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原始先民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对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毒蛇猛兽等动物,尤其是灾异现象无法理解。经过苦苦探索,仍然不得其解,致使内心惶恐不安。于是,他们认为有超人的力量在主宰着世界,那就是上天与鬼神。因此,商人遇到灾祸会认为是“天命”所致,解决之道便是向鬼神寻求安慰、祈求保佑。电影中有一个桥段,殷郊面对正在搭建的祭天台,说为避免父亲殷寿自焚献祭,只能寻求神仙帮助了。

    二是为表明商政权来源于“天命”,商朝统治者编织了“玄鸟生商”的神话。《史记》载:“殷契,母曰简狄……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传说玄鸟是上天派来的神鸟,简狄吞玄鸟之卵而怀孕生契,契建商。因此,是上天选择了契、选择了商,商人的始祖是受“天命”而获得政权的。“有殷受天命”(《尚书》),阐释了商政权的合理性。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神话传说,奠定了殷商神权法思想的底色。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从整个影片来看,商王朝所从事的活动,不外乎举行祭祀和带兵打仗。片中比干出场的第一项任务就是祭祀占卜,当天碎龟甲后,便要求殷寿效法成汤先祖筑台祭天,影片也以此为线索展开。另外,电影开场就是殷寿带领质子团攻打冀州城,结尾是太师闻仲出场,经十年苦战,远征北海,始得凯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国家大事,乃祭祀与战争,这是殷商礼刑结合法律体系的投射。

    一方面礼来源于祭祀。“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文解字》),礼起源于人们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活动。原本祭祀鬼神的器具叫礼,后来所有的祭祀活动都称之为礼。在频繁的祭祀活动中,形成了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构成了“礼”的雏形。进入到国家社会后,统治者用它来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礼”就被赋予了别贵贱、序尊卑和分亲疏的涵义,具有了宗族法与国家法的双重性质。影片中新王登基,要求诸侯拜贺时,姬昌有言:“王位虽易主,臣节不可废。”这体现了君臣之礼;殷寿逼伯侯之子弑父,败坏天地人伦,这违背了父子之礼;姜皇后劝诫殷寿:“在家,我为正妻,夫有罪责,不敢不言。”这体现的是夫妻之礼。

    另一方面刑始于兵。“夫战,刑也”(《国语》),刑罚诞生于氏族、部落战争之中。所谓“大刑用甲兵”(《国语》),即军事讨伐产生死刑,因为早期氏族社会没有多余食物供养抓来的战俘,只能把他们杀掉。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条件将战俘留下来劳作,为防止他们逃跑,会将其耳朵、鼻子或脚砍掉,于是产生了肉刑。五刑是三代的主要刑罚,分别为墨、劓、膑、宫和大辟。除五刑之外还有族刑,商朝的族刑名曰劓殄,即将罪犯的家人全部杀绝。影片中苏全孝有句台词:“诸侯敢有谋反者,先杀其质子,然后族灭之。”因冀州侯苏护有罪,其子苏全孝、其女苏妲己都要被处以死刑。

    礼与刑,构成殷商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

    “天命神权,神明裁判”

    殷商时期一切军国大事都由占卜决定。影片对此作了一定程度的还原,如电影中姬昌两次蓍草问卦,比干在登基大典时烧龟占卜,敬问天神。比干依卜辞所示,对殷商王族作有罪认定,还因此要求殷寿献祭,这是商朝神明裁判制度的体现。

    原始先民相信神明能洞察世间善恶黑白,并主持公正,这是神明裁判的思想基础。在原始社会末期,人们对一些难以解决的纠纷矛盾,会假借神灵来处理。比如獬豸断案,《说文解字》载:“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在大众的观念中,鬼神是不可欺的,獬豸能辨明是非曲直,会用角触有罪之人,其判决结果是令人信服的。后世有些朝代为表司法公正,会在官员服饰上设计神兽的标识。神明裁判是原始先民进行司法活动的雏形,是我们祖先寻求司法正义的尝试。

    神权法思想反映到司法审判中,就是通过占卜的方式,实行神明裁判。既然王权的获得是受于“天命”,那么王作为天的代言人,自然要依循天意来管理国家、施行刑罚。

    商朝统治者崇拜天神,无事不卜、无时不卜,在审理案件时,也以占卜请求神意,并以甲骨卜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兹人井(刑)不(否)”(《佚》850)的甲骨卜辞,就是在询问上天是否对该当事人用刑,经由负责占卜的贞人假托神意对卜辞作出解释,再由司法官依据解释来决定是否定罪及如何量刑。如此,商王为最高司法长官,负责占卜的贞人也实际参与了司法审判。

    总而言之,神权法思想在商朝达到了顶峰。“玄鸟生商”的神话传说,为殷商始祖涂上了天命神权的色彩;奉“天命”讨伐夏国,为商汤灭夏取得政权作合理性解释。政权建立后,商朝统治者用来源于祭祀鬼神的礼约束臣民行为、用神明裁判的方式处罚犯罪者,礼刑结合,创造了一整套国家安全法制体系。神权法思想为商王朝的国家安定、政权稳固和社会有序运行提供了思想保障。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古代国家安全法制研究”(项目编号:23SKJD02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上一条 : 暂无! 下一条 : 幸福感
Copyright © 2013-2024 www.zjss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3007881号  版权所有: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层    邮编:324022    电话:0570-8283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