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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权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1142

请各位债权人点击此处下载债权申报通知书及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通知书
徐超各债权人: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4)浙0825执清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浙0825执清4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担任徐超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保证徐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龙游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徐超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层,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毛建荣联系电话:13357028292;联系人:郑朱军联系电话:18457087585;联系人:毛奕恺联系电话:1860570601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的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行使权利。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请各债权人尽早完成债权申报
徐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6月14日15时00分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现就有关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徐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时(2024年4月11日)对徐超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徐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时对徐超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不含当日)。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徐超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徐超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徐超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徐超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徐超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徐超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债权具有超过诉讼时效、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情形的,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二、申报债权的时间要求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4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的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行使权利。
四、债权申报表填写说明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申报债权为外币结算的,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时享有的债权应以2024年4月1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币种市场交易中间价汇率为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
2.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清单。
3.基本事实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还款过程,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4.纸张规格为A4纸,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五、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提交顺序要求
(一)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单位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4.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为债权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5.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
6.诚信申报承诺书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书面详细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有无财产担保、申报的债权是否是连带债权,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自然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供管理人核对)以证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存在。管理人如认为债权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经过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同时提交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文件。
(二)材料提交顺序要求:按照《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诚信申报承诺书的顺序依次提交,特别提示:请勿胶装或使用订书机装订,可用曲别针或其他可拆卸方式固定。
六、申报方式
请各位债权人通过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官网(www.zjsslaw.com)或扫描页尾附件二维码自行下载并填写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以现场申报为主,如路途较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方便现场申报,也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申报,但须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按照管理人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证据原件当场核对。
申报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10日。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申报债权时,请提前电话预约。
(一)现场申报
  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层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毛建荣律师(13357028292)、郑朱军律师(18457087585)、毛奕恺实习律师(18605706018)。
(二)邮寄申报(建议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顺丰寄送材料)
收件人:徐超管理人
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层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邮编:324022
联系电话:18605706018
邮寄申报材料后,申报人需与管理人确认是否收到申报材料,未经管理人确认的,视为管理人未收到债权申报材料。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的信息后,将及时审核,并将视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必要时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
七、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示
徐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6月14日15时00分龙游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八、管理人特别提示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管理人提供本通知、《债权申报资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资料后将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提供资料及签收申报债权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
4.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5.本《债权申报通知书》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特别关注。
徐超管理人    
二〇二三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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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通知书(请务必仔细阅读)

2.债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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