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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 1524

  诚如文中所言,只有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且分配好举证责任,如此方能既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侵害非举债方。我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不妨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应该包含如下四要件:1、主体:举债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2、客体:合法债务;3、主观方面:举债方借款是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4、客观方面: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缺乏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均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作者文中仅是在理论上讨论两种认定的标准,我觉得应该列举一些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这样更便于实际操作。

  结婚前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这也表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只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结婚后离婚前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和医疗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后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有:(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至于概括式,我赞同作者的观点,即权利义务相统一学说。

  第三、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我认为司法实践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难点在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采取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我认为,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而对于一方是否确系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负债方应该至最清楚的,故关键证据掌握在负债方。对此,我比较赞同作者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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