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读后之见解
——《如何定义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因我国当前立法没有关于第三者的明确定义,导致保险理赔时纠纷时有发生,法院裁决也各不相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随着交通事故日渐增多,类型也越来越多,急需对第三者有个明确的界定。
论文中作者认为,对第三者的定义,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是空间条件方面,即构成第三者最基本的条件是空间上处于被保险车辆之外;另一方面是身份条件方面,对于车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予以区别对待。对于车辆投保人,作者认为,当投保人在车辆之外受该车碰撞受伤时,必须是投保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构成第三者,而且该过错不是指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而是其对于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有无影响。对于被保险人,作者认为,其能否构成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车辆是否仍负有控制义务来确定,负有控制义务则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不负有控制义务则应确认构成第三者。
笔者认为,对于第三者,首先其必须是在空间上处于被保险车辆之外,这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现行保险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分开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以第三者身份请求赔偿,只能是投保车辆以外的人,如果是投保车辆内的人,应根据车上人员险请求赔偿。交强险条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最新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这也是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被保险车辆以外,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否构成第三者这一问题,论文作者是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种身份分开论述的,但笔者认为,虽然对于被保险人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与实务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投保人属于被保险人是大家都认可的,因此没有必要将两者区分开来分析,而是应该从发生事故时的当事人的身份与数量来分析,即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如何界定,受害人与驾驶人是同一人时又如何界定。接下来笔者从这两方面来分析被保险人是否能构成第三者。
如果受害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即投保人允许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损害的,此时,投保人(即被保险人)能构成第三者。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不在投保车辆上,其就可以作为第三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当其作为投保人(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其请求赔偿的权利要有相应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2012年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此时的过错,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或者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情形。因此,当投保人(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以上过错时,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此时是承担与其过错相一致的责任,同时,他作为受害者又可以请求赔偿,因为自己向自己赔偿没有意义,所以他们请求赔偿的权利与应承担的责任相同时则可以相互抵消,但如果权利大于责任时,其除了与自己应承担责任相抵消的部分赔偿请求权外,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其相应的赔偿。
其次,当驾驶人与受害人为同一人时,其在投保车辆外因该车造成损害,是否能作为第三者向保险公司理赔。论文作者认为应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车辆是否仍负有控制义务来确定。对于负有控制义务的被保险人,如论文中的案例所述,事故本身是因驾驶人造成的,其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但如果被保险人对本车不负有控制义务,则应确定构成本车的第三者。但笔者认为,当驾驶人与受害人是同一人时,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或尽到控制义务,只要其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为当受害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其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的权利并不因驾驶员存在过错而被剥夺,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不予理赔。那么,同样作为受害人,当受害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时也应该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不能因为驾驶人有过错而承担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受害人与驾驶人是同一人,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所以不用自己赔偿给自己,但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第三者的定义,应引用2010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笔者建议将第三者定义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以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