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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不辩“林女士” 贷款抵押成泡影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 897

公证人员不辩“林女士”贷款抵押成泡影

法院:公证处赔偿银行10万元  

    11月22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宣判一起银行诉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温州某公证处赔偿银行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鹿城法院向温州市司法局及各大公证机构发出加强公证机构谨慎审查义务管理司法建议函。

  “假老婆”换来真金白银

  2011年,潘先生向温州某银行申请贷款。由于他向银行提供抵押的房产是与其妻子林女士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而他又不想让林女士知道自己拿房子去抵押,于是找来一位女性朋友,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到住所地所辖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

  公证人员没有发现到场的“林女士”与身份证、结婚证上照片的差异,出具了公证书,注明林女士与潘先生以双方共有的某公寓房产由潘先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委托潘先生作为合法代理人,全权代理办理贷款的事宜。

  银行方面收到潘先生提供的“委托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之后与潘先生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向潘先生发放贷款180万元。

  抵押行为被判无效,银行“亏了”

  2012年2月份之后,潘先生停止向银行还款。银行向温州龙湾区法院起诉,要求潘先生和林女士归还剩余欠款。而潘先生当时已失去联系,林女士这才知道事情真相。林女士认为,这份委托公证书是他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得,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向司法局提出鉴定申请。司法局鉴定证实,这份委托公证书的签字并非林女士亲笔签名。公证处方面根据司法局的鉴定撤销了这份委托公证书,办理这份委托公证书的公证人员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2012年7月31日,龙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潘先生与林女士共同所有的这套房产抵押给银行,因经公证的委托书被公证处撤销,潘先生不能代理林女士作为抵押担保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抵押行为确认为无效。同时,法院驳回了银行要求对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

  2013年6月25日,潘先生和林女士共同所有的这套房产被法院拍卖。银行方面分得执行款108余万元,因为潘先生和林女士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至今年6月26日,潘先生还欠银行本息近43万元。

  失职的公证处赔偿银行损失

  今年10月10日,银行将公证处告到鹿城区法院,请求公证处赔偿本息合计59万余元。10月17日,案件在鹿城区法院开庭。法院认为,基于公证文书法定的优势证明效力,银行对本案中的公证书内容的信赖是客观、合理的,这一信赖对银行发放贷款产生了实质性的重要影响。因此,公证处过失公证的行为与银行贷款损失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

  11月22日,法院宣判,公证处赔偿银行经济损失10万元。当日,法院还向温州市司法局及全市各公证机构发出一份加强公证机构谨慎审查义务管理的司法建议函,建议公证机构加强对公证人员的职业教育,建立更为完善的当事人身份审查制度,加强与公安、司法、金融等机构的沟通,对失信当事人应建立黑名单制度。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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