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话:0570-8283393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层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 页 - 成功案例

一时冲动致轻伤 律师辩护免刑罚

发布日期:2013-12-06 浏览次数: 1739

  【案由】口角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2010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害人练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某村一代销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扭打,之后双方抱在一起摔在地上,相互推搡、翻滚角力,过程中致练某某右腿膝盖受伤。经鉴定,练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承办过程】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毛建荣律师接受被告人祝某某的委托,担任祝某某的辩护人。毛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读了案卷,了解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陈述,并多次同被告人家属一起与被害人调解,获得被害人谅解。2013年4月15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5日,11月2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毛建荣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双方因口角纠纷发生扭打,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受伤是扭打过程中不小心所致,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而且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民事部分也已达成协议,获得谅解,从促进邻里关系、社会和谐的角度,也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

  【承办结果】柯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并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而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被告人祝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简要点评】本案是因口角争执引起的纠纷,双方均有过错,若简单根据受伤程度进行刑事处罚,不仅会影响邻里关系,从社会层面上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Copyright © 2013-2024 www.zjss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3007881号  版权所有: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层    邮编:324022    电话:0570-8283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