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误入迷途 终落法网
被告人孔某,浙江省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应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却误入迷途,触犯刑律。
2008年,被告人孔某进入嘉兴市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因为工作时间不长,工资不高,便开始在网上找兼职,于是结识了当时做高教自考招生的姚某(同案被告人),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2011年8月,姚某(同案被告人)为使其女友黄某(同案被告人)顺利通过龙游县2011年公开招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便将黄某参考情况告知被告人孔某,并以5000元价格从孔某处租借助考设备一套,由黄某携带微型相机和微型耳机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用相机偷拍考试试题后向外传输到连接好的接收设备上,姚某等人成功接收试题后利用对讲机将答案报送给考场内的黄某。后经龙游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核查,此次传输的相关试题图片与该场考试真题内容完全一致;经浙江省保密局鉴定,该考试试卷启用前为“秘密”级国家机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8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孔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孔某的辩护律师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建荣做了如下辩护:1、被告人孔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孔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提供了考试作弊的工具,由于其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意识到提供作弊工具会构成犯罪。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认、悔罪盖度较好。3、被告人孔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较好,工作业绩显著。因此,恳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一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孔某等在具有国家秘密等级的考试过程中,以秘密拍摄、传输设备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于量刑,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