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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平贩婴医生一审被判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法院称医生利用诊疗之便贩婴“情节特别严重”

发布日期:2014-01-16 浏览次数: 868

  今天上午9时,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淑侠拐卖儿童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淑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淑侠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害人董某经被告人张淑侠联系,在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7月16日,被告人张淑侠看到董某化验报告单后,在董某生产时,以其患有乙肝、梅毒等疾病,婴儿会被传染为由,劝董某丈夫来某及其亲属放弃婴儿,来某等人因相信张淑侠所说情况,便签字同意放弃。

  当天21时许,张淑侠将男婴抱回家中,联系山西省临猗县的潘某买卖婴儿。随后来某及其亲属询问婴儿去向,张淑侠谎称婴儿已处理。次日,张淑侠安排王某修改婴儿记录表,向董某亲属谎称婴儿有尿道下裂的畸形。

  同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潘某及其子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以21600元的价格在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潘某通过王某、黄某介绍,经其丈夫崔某协助,以59800元的价格将婴儿卖于河南省内黄县的朱某、赵某夫妇。2013年8月4日,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来某夫妇。

  法院还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害人王某经被告人张淑侠联系,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5月29日,被告人张淑侠看到王某的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后,在王某生产时,以其所生的双胞胎女婴患有双胎输血综合症、一女婴活不成、另一女婴出生时手脚被拽坏为由,劝王某及其亲属放弃婴儿。

  当晚,张淑侠将双胞胎女婴抱回家中,联系潘某买卖婴儿。后潘某、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以30000元将双胞胎女婴买走。潘某通过黄某介绍,经崔某协助,将一名女婴以46000元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任某、国某夫妇。潘某将另一名女婴寄养于吴某家,吴某又将该婴儿寄养在贾某家中。2013年8月7日、8月9日该双胞胎婴儿分别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王某夫妇;

  2013年4月3日,被害人黄某、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二人因该女婴患有严重疾病而放弃。该医院保洁员杜某将女婴抱回其宿舍,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淑侠,张淑侠即联系潘某买卖婴儿。当天下午,潘某与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杜某宿舍以1000元的价格从张淑侠处买走该女婴。几天后,潘某、崔某认为该女婴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该女婴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果;

  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武某因患有梅毒而无医院接收生产,其亲属即找被告人张淑侠帮忙。生产前,张淑侠以婴儿肯定会感染梅毒为由劝亲属放弃。当晚,张淑侠在其家中为被害人武某做手术,武某产下一女婴后,张淑侠还是以婴儿患有畸形为由劝被害人武某亲属放弃,武某亲属表示同意。张淑侠遂联系潘某买卖婴儿,当晚,潘某、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以20000元价格买走女婴。经王某介绍,潘某以46000元将女婴卖于河南省滑县大吕庄村的和某、李某夫妇。2013年9月5日该女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武某家人;

  2012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赵某、贺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因二人尚未结婚,无力抚养,准备将婴儿送养他人。被告人张淑侠得知后,即联系潘某买卖婴儿。当天,潘某和崔某驾驶晋MC5988白色丰田越野车来到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价格从张淑侠处将女婴买走,张淑侠将其中15000元交给被害人赵某。次日,被害人反悔,张淑侠联系潘某将女婴送回,并送还赵某;

  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产的被害人尚某、赵某夫妇放弃的男婴,即联系潘某买卖婴儿。后潘某和崔某驾车来到富平县,在张淑侠家中将该男婴买走。经廉某和黄某介绍,潘某以47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于山东省巨野县的王某、吕某夫妇。2013年8月27日该男婴被公安机关解救,并送还尚某夫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淑侠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潘某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张淑侠拐卖儿童致1人死亡的情节不能成立。但该名婴儿被拐卖后,潘某认为该婴儿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张淑侠应承担该婴儿被抛弃无法找到的责任。被告人张淑侠身为医务人员,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感染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张淑侠虽有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依法应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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