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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所毛建荣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无罪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4-04-04 浏览次数: 1925

  【案由】:强奸罪

  【简要案情】:2013年5月,张某与被害人徐某通过工作认识。2013年6月18日,张某利用同事关系来到被害人徐某住处,强行与被害人徐某发生性关系。2013年6月19日,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向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2013年6月24日,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毛建荣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毛建荣律师通过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本案在强奸罪的构成上存疑,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8月22日,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奸罪向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毛建荣律师通过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后,向公诉机关提出律师意见,毛建荣律师认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客观存在违背妇女的意志问题上存疑,结合张某本人的供述以及张某与被害人徐某案发前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张某并未违背被害人徐某的意志,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涉嫌强奸罪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强奸罪名不应成立。

  【办理结果】:2014年2月27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以衢江检刑不诉(2014)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简评】:总结本案,归根究底就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从辨析证据的角度来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律师的职责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专业性辩护意见,担当好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辩护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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