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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致轻伤 三善律师和解

发布日期:2014-07-14 浏览次数: 2625

  邻里纠纷致轻伤 三善律师促和解

  ---两被告人双双被免于刑事处罚

  【案由】:故意伤害罪

  【简要案情】:2012年7月14日,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滨江村的郑某甲与郑某乙因两家对换地基的面积和界址发生纠纷。吴某与妻子张某甲等人在纠纷界址帮郑某甲开挖地基建造围墙时,遇郑某乙外甥郑某丙的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郑某丙手持水泥砖块砸向站在郑某乙大院小门口的被害人张某甲,致使被害人张某甲头部右顶骨凹性骨折并正面朝下摔倒在地上。被告人吴某见妻子张某甲被打,欲上前追打郑某丙,见郑某甲小舅子张某乙等人与被害人张某丙发生打架,上前与张某乙等共同殴打张某丙,期间打中张某丙左眼部,致其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

  经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的损伤均构成轻伤。2012年10月17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丙予以取保候审。2013年5月28日,柯山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予以取保候审。2013年9月16日,柯山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丙、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柯城区检察院移送石室人民调解室对双方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进行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调解不成。2014年5月5日,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吴某、张某甲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毛律师建荣作为吴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以及张某丙诉吴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代理人、指派余艳婷律师作为郑某丙诉张某甲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代理人。2014年6月5日,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甲、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郑某丙、吴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张某丙也向分别柯城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得知,纠纷双方系亲戚和邻居,涉及亲属人数多,简单处理将导致邻里几代人冤仇,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并促使双方谅解系是本案最好的解决方式。通过对双方的耐心劝导以及利弊分析,吴某、张某甲与郑某丙、张某丙就该案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和解协议,且民事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双方对彼此行为均表示谅解。鉴于矛盾纠纷已化解,毛建荣律师建议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能对被告人郑某丙、吴某故意伤害罪作出相对不诉决定。2014年7月1日,此案在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柯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做出来判决。

  【办理结果】:2014年7月1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丙、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简评】:总结本案,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积极担当起来,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统一起来,最后达成双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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