祷告治病致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擅自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情:崔某等4人宣称能通过祷告治病。2014年3月,崔某答应给王某有智障的聋哑孙子治病,约定治好后王某支付1万元。3月18日,崔某带人到王某家给其孙子治病。
崔某等4人为王某孙子制定了一套三天禁食、禁水,并配合他们进行祷告的治疗方案,经王某同意后即开始为其孙子祷告。由于王某孙子不听使唤,大吵大闹,崔某等人采用手按、搂抱、捆绑等方式将其牢牢控制并继续祷告。
3月19日晚,王某孙子死亡。经鉴定,王某孙子属于体位性窒息死亡。
分歧:对崔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崔某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取上述方式可能导致伤害,仍放任其结果的发生,对王某孙子的死亡后果具有间接故意,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崔某等人没有伤害王某孙子的故意,主观上希望能治好他的病,自己可以拿到好处费,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伤害或死亡的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崔某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构成非法行医罪。
评析: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崔某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本案中的禁水、禁食在某种场合本身就是一种医疗行为,但如果不懂得医疗常识的人,违反医疗常识盲目禁水、禁食,则很可能会造成病人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由于本案崔某等人行为的目的是帮人治病,并没有伤害王某孙子的主观故意,只是由于自身缺乏医疗常识,从而导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
而非法行医罪相对故意伤害罪来说,属于特殊罪名,其相关法条属于特殊法条,根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适用的原则,应当认定崔某等人构成非法行医罪。
而且,崔某等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前两种观点是将崔某等人的行为作合法化评价,认为只要没有达到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显然,该观点是错误的。
本案中,崔某等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声称可以给人治病,并收取费用,且达到了非法行医罪的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7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此,本案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追究崔某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