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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公章出具抵押承诺书引官司

发布日期:2014-07-23 浏览次数: 922

  用他人公章出具抵押承诺书引官司

  企业不能证明公章被盗应承担后果

  案情回放:

  案外人陆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用于转贷,并约定利息。同日,陆某携宁波某模具厂公章向张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自愿将该厂奥迪车交由张某保管使用,作为向他借款的抵押物,任由张某处置,有效期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抵押物变现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利息,不足部分借款人另行现金补足,并在其上加盖公章。

  由于陆某到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某将模具厂老板谢某告到宁波北仑法院。原告张某认为,承诺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车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为实现其抵押权,张某要求对涉案奥迪车行使抵押权,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谢某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抵押合同关系,车辆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陆某的盖章行为未获得授权,被告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原告明知陆某非模具厂业主,仍让其签字盖章,他们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有权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就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说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于抵押权,车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承诺书上盖有模具厂公章,在无证据表明公章系盗用的情况下,被告谢某作为模具厂业主,应当依承诺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此,在债务人陆某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在此提醒各企业老板,公章具有很高的效力,企业单位应当合理谨慎保管,因公章丢失而被挪作他用,企业将可能承担严重后果。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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