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阳台玻璃自爆砸坏机动车 法院认定不构成不可抗力业主应担责 炎炎烈日下玻璃被晒爆,砸坏楼下车辆,业主是否有权以高温天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不赔偿车主的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样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认定业主不能免责,应就事故给车主造成的必要、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3年8月6日中午1点刚过,魏先生为访友,驾车来到事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收取停车费后,指挥魏先生将车靠边停在居民楼下。当魏先生再次来到车边时已是下午近4点,其吃惊地发现自己的爱车引擎盖上竟布满大大小小的玻璃渣,漆面斑驳不堪,前挡风玻璃已出现裂纹……很明显,是“从天而降”的玻璃惹的祸。抬头望去,魏先生发现车辆上方四楼一户阳台的玻璃残缺不全。魏先生赶紧叫来小区物业人员,并报了警。物业人员根据魏先生的推测,与业主秦女士取得联系。很快,秦女士和民警都赶到了现场,经过一番勘察,发现事故是由于高温暴热天气导致秦女士家阳台的玻璃自爆引起。经保险公司估损,魏先生车辆的维修费定损为7300元。事发当日,魏先生就将受损车辆开至维修站修理。 因有关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魏先生一纸诉状将秦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7300元、交通费76元、房地产资料查询费5元。一审判决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温天玻璃爆裂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秦女士不可免责,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 瑞) ■连线法官■ 高温致玻璃自爆可预见可预防 该案承办法官李虎指出,该案涉及两个典型的法律问题,一是建筑物、构筑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二是高温天引发玻璃自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应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规定能够避免受害人因举证困难而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所谓加害人有过错,是指加害人对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存在瑕疵,使建筑物缺乏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所谓不可抗力,则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到本案,秦女士家阳台玻璃破裂坠落砸坏楼下机动车,属于上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秦女士应证明自己对于玻璃坠落不存在过错,否则就应对车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秦女士认为事发当天是极端高温天气,由此引发玻璃自爆,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其自身的过错。对此,李虎法官指出,夏热冬寒固然是客观气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在高温天气已持续多日,而由此导致建筑物玻璃幕墙发生自爆的报道频见报端的情况下,秦女士对自家玻璃可能爆裂坠落造成楼下停车位车辆受损,并非“不能预见”。同时,通过采取加贴防爆膜等安全防范措施,也完全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因此,高温天玻璃爆裂不属于不可抗力,而秦女士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维护和管理义务,对于魏先生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眼下,又是盛夏高温天,李虎法官提醒广大业主,要避免在玻璃近处放置吸热物品,导致玻璃温度进一步升高引发自爆。房屋装修时应到正规厂家购买有质量保证的玻璃,或在玻璃表面贴上防爆膜,这样即便发生自爆,碎片粘在膜上,也可避免坠落造成二次伤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