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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电瓶遭车祸 自已还得担责

发布日期:2014-08-18 浏览次数: 841

  搭电瓶车遭车祸 自已还得担责

  “好意同乘”应确保正当合法

  案情回放:

  去年6月14日晚上,在海宁打工的孔某骑电瓶车带老乡钱某一起去买东西,不料半路发生了车祸,电瓶车被王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撞倒,孔某及钱某都受了伤,钱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与孔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钱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钱某只收到了王某所在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支付的赔偿款5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无奈之下,钱某向海宁法院起诉物流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孔某,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5.3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因被告孔某也有受伤,愿意在保险限额的范围内按比例向钱某及孔某分别理赔。孔某则提出,钱某属于好意同乘,“他明知道电动自行车载人违法,仍坚持乘坐,应减轻我的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余款由物流公司、孔某、钱某按6:3:1的比例承担责任,即物流公司和孔某分别赔偿钱某5.2万余元和2.8万余元。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本案中,钱某明知电动自行车载成年人是违法的,仍坚持乘坐,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采纳了孔某的意见,由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有搭便车的经历,其中自行车、电动车、汽车是最常见的搭载工具。但本案告诉大家,搭便车有风险,合法搭乘很重要。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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