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无望时可提前解除合同---这是预期违约制度
利息不付了,连名下的房子都转让了,这不是准备做“老赖”的节奏吗?今年6月,无奈的丁先生把债务人谈某告到了湖州南浔法院练市法庭。
案情:丁先生与谈某是旧识,去年8月、9月,谈某分两次共向丁先生借款18万元,借期1年,月息3分,按月结清利息。但是,谈某付完一期利息后便不再支付,丁先生多次催讨无果,还得知谈某将名下房产转让。
由于债务尚未到期,丁先生只好以谈某债务清偿能力发生明显变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向原告及时支付利息,已违反双方利息按月结清的约定。期间,被告还转让了自己的住房,并在应诉后表示暂无能力全部返还借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结清”及到期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
最近,法院判决被告谈某返还原告1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点评: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当债务人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是,债权人要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而不是主观臆断。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