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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载?不是,打车软件先下单了

发布日期:2014-09-25 浏览次数: 887

  拒载?不是,打车软件先下单了

  案情:严先生在等待出租车时,看到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的出租车停靠在附近的漕宝路、习勤路路口。严先生打开车门坐入车内,一番交涉后下车。后其以司机拒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认定锦江公司违约,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但锦江公司认为司机已经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并非拒载,原告诉请没有依据。

  案情回放

  2014年2月28日16时许,锦江公司驾驶员施某驾驶出租车完成该案纠纷前的最后一次营运。之后,出租车缓慢行至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并停靠于此。

  一女子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后,很快又从出租车上下来。此时,已在附近等候的严某见状,径直走向前,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后排。司机告知严某,其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正在等待客人。

  16时50分许,软件叫单乘客赶到停车地点,并坐到副驾驶位置。严某离开出租车。17时2分许,叫单乘客下车。

  因认为被告锦江公司出租车司机拒载违约,原告严某诉至法院。4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根据双方证据调取情况,该案于8月27日开庭,并于9月18日公开开庭宣判。

  事发前一天,2月27日,上海市发布规范使用打车软件规定,明确早晚高峰司机不得使用打车软件。该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庭审现场

  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

  原告严某认为,事发时自己正在路口叫车,看到被告车辆亮着空车标志牌和顶灯,均为绿色灯光显示,表明车辆处于空载状态。

  为证明该事实,原告曾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查2014年2月28日16时10分至50分事发地监控录像。庭审中原告反馈,相关单位监控录像保存有一定时间限制,现监控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但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提交的系争出租车GPS行驶轨迹和营运数据能够证明软件叫单乘客上车时间是16时50分许,在此之前,该车处于空车状态。

  庭审中,原告发问:“被告出租车顶灯的后台控制系统何时与滴滴打车软件同步?”

  被告:“现在正在逐步统一。纠纷发生当日,车辆顶灯没有与软件同步标识。”

  法庭询问中,被告称,按照其掌握的情况,事发时空车顶灯标志没有开启。

  原告认为,短时间内先后有2名乘客登上出租车,按照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停运或者顶灯关闭,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先接单还是原告先上车

  关于软件接单与原告上车时间的先后,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未予确认。

  借助法院电子屏幕,被告现场出示车载GPS运行轨迹电子证据,证明软件接单和叫单乘客上车时车辆位置。接单时间为16时46分09秒左右,也就是说,该时间点出租车尚未到达争议地点。

  原、被告双方确认,出租车16时50分左右停靠在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停靠后,共有1女1男两名乘客先后表示出搭车意愿,两名客人上车下车总共花费的时间在2分钟左右。在男子和司机沟通过程中,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叫车的女客人打开车门上车。

  被告称,无法确认该男子为原告严先生。男子上车后,驾驶员已经说清楚在等客人。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车客运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质。被告车辆停在路边,处于空车待运状态,原告拉开车门坐上出租车时,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必须按照原告要求将其运送到目的地。根据《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此时拒绝载客应当认定为拒载。

  被告指出,司机使用打车软件未违反规定。该案中,如果司机向原告问询目的地后拒绝搭乘,则构成拒载。但其直接告知在等待叫单乘客。原告知道后也自愿离开,故合同未成立。

  原告则认为,此前上海市关于出租车客运规范和管理的规定已经明确,不得使用加价、预约服务的技术产品。

  被告强调,该案司机主动到路边等待履行合同。在路边停靠出租车有多种可能性,比如司机休息等,因此不能一概认为上车合同即成立。

  出租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指出,在合同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将原告搭乘到固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同时表示,认可使用软件合法性,但不能成为拒载理由。打车软件与被告后台控制系统联网后,一旦软件接单,顶灯应当显示电调或关闭,否则被告应承担相应风险。

  被告指出,驾驶员是承包经营,与滴滴打车直接签订软件使用合同,使用软件接单合乎法律规定,并非公司所能禁止。原告指出,出租车公司对司机进行了日常管理,因此本案适格主体就是原告和被告。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乘客登上已开启空车标志灯、处于待运状态的出租车时,出租汽车运营方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得拒绝乘客运送要求。

  但该案中,原告未能证明纠纷发生时系争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灯。同时,原告在发现已有女子拉开车门坐入车内很快下车,也即该车辆可能处于非正常营运状态的情况下,未能与驾驶员达成运送意向,故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而被告在原告上车前已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原告上车后,被告驾驶员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叫单乘客,主观上并没有拒载原告的故意。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系全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接单未载路边乘客引发的纠纷。该案审判长尹志君指出,打车软件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和运营方式,提高了乘客打车自由度和话语权,也提升了司机运营效率。但出租车具有公益性质,推广软件打车的同时,应兼顾路边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不会使用软件者的利益,做到公平与效率并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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