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案件,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吗”)侵权“饿了么”,并赔偿1万元合理费用。
拉扎斯:“饿了吗”攀附商誉,造成公众混淆
饿了吗:公司名称依法核准注册,未实际经营
法院:赔偿拉扎斯1万元
第一,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第二,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扎斯网络科技合理费用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判决于去年5月29日宣判,2020年9月8日,饿了吗改名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又改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