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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起诉“饿了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1-01-11 浏览次数: 636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案件,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吗”)侵权“饿了么”,并赔偿1万元合理费用。

拉扎斯:“饿了吗”攀附商誉,造成公众混淆

天眼查APP显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是饿了么旗下运营公司。
拉扎斯称,该公司于2008年创立“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
该公司称,“饿了么”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餐饮服务领域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不过,该公司发现,“饿了吗”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他们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饿了吗:公司名称依法核准注册,未实际经营

饿了吗在庭审中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该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指出,“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拉扎斯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饿了吗成立于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其行业属于商务服务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销售工艺品、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
法院查询发现,饿了吗法定代表人单立军担任10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诸如“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
针对上述情况,单立军在庭审中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仅表示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且其并未实际出资。

法院:赔偿拉扎斯1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本次案件中的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
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第二,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扎斯网络科技合理费用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判决于去年5月29日宣判,2020年9月8日,饿了吗改名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又改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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