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半路杀出”的大石堆引起的交通事故
牵出多方责任
石堆的“主人”某村村委会要不要担责?
近日,
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10月,事故发生
一个晚上,张某与朋友在路桥区聚餐,酒足饭饱后,他骑着电动车准备回住处。突然,村道前方出现一个大石堆。张某吓了一跳,赶紧往左行驶避开。没想到,上夜班回家的李女士骑着电动车刚好经过,两车撞到了一起。
由于张某没戴头盔,被诊断为右侧颞叶脑出血,住院1个月,共花去抢救费、医疗费等45000余元,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垫付了39000余元。
事故当事人和村委会成被告
事故同时造成两辆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由于事故现场遭到移动,现场附近无视频监控,也无目击证人,这起事故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中心找张某商讨偿还垫付费用事项时,张某却消失了。中心只能将张某和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垫付的39000余元费用。
李女士表示自己很无辜,且认为石堆也有责任,要求追加某村村委会为共同被告,法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酒后驾驶电动车未戴头盔的担主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酒后且未戴头盔情况下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对前方来车及周遭环境动态注意不够充分,临危处置不够有力,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某村村委会在村道上临时堆放修建凉亭的剩余石料,四周未放置隔离护栏,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张某在避让石堆过程中发生事故,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现场堆放的妨碍通行的石堆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某对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责任,某村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中心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依法由张某、李某、某村村委会按责任比例负担。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避让石堆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村委会因没有管理好大石堆也要担责。因此,各种建设工程、基础设施改造的相关人员等要注意及时疏通清理道路上妨碍通行的堆放物、倾倒物、遗撒物,若暂时无法疏通清理的,也要尽到相应的防护、警示义务,防患于未然。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