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发布日期: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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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与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用户经常在聊天群中发表言论或分享信息。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用户未经他人许可便在聊天群中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违法吗,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专门就个人信息的保护予以了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又如何?本文旨在通过一则案例来谈谈这些问题。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格权纠纷进行判决,这是思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首起涉个人信息处理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她起诉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的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发布,侵犯她的隐私权。为此,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阿红辩称,自己在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说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信息再次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法院判决:公布身份证不侵犯隐私,但侵犯个人信息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阿兰的评价。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 “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