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世老人 欠下医疗费 该不该付?
发布日期: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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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医院治疗后离世,不仅没留下一分遗产,还欠下了一笔金额不小的医药费。那么作为家属,是否应该承担老人生前欠付的医疗费呢?近日,海宁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严重,被送进某医院救治。但在抢救2个月后,王某因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离世。
王某的妻子与子女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遂起诉医院,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鉴定,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30%左右。海宁市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为30%,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家属损失31万余元。
原本到此应该案结事了,可不久后双方又再次对簿公堂。原来,王某住院期间产生了40万余元的住院费用,除预缴的10万元外,王某家属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于是医院将王某家属起诉至法院。
王某家属认为,医疗费是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家属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某债务,即使对王某具有扶养、赡养的义务,也仅限于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并非承担全部医疗费。另外,正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才导致王某术后伤情恶化并死亡的后果,故术后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医院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不属于遗产债务,不受继承遗产价值所限。被继承人生前若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欠下的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不以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王某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医疗费已实际产生。对于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已经确定由医院自负住院费用中的30%,其余70%属于王某因治疗伤病所应自负的个人债务。现王某已去世,其所欠医疗费虽然系个人名义上的债务,但并非法律规定的遗产债务。因为对于夫妻来说,夫妻之间不仅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治疗疾病(伤病)欠付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子女来说,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王某的配偶和子女应该承担起王某生前欠付的医疗费用。另外,对于王某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王某家属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主张相应赔偿,否则将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医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家属应支付欠付的医疗费用。一审宣判后,王某家属不服判决,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