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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 606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

    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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