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读后之见解
——《被保险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法律问题浅析》
针对被保险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这一法律问题,有观点认为其不能转化。其一,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而且第三者险条款中也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其二,被保险人转化为第三者违反法理基础,缺乏法律依据。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转化为第三者,则会推导出自己对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谬论。其三,被保险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故意利用被保险车辆损害自己财物,骗取保险理赔的情形。
笔者认为,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被保险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是毋庸置疑的。虽然交强险条例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但《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该条款已明确规定,当投保人为非本车上人员时,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交强险条例是2006年施行的,而司法解释是2012年施行的,因此,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司法解释,所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被保险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其次,在商业险范围内也可以转化。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都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得到赔偿。如果否认被保险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就否定了当被保险人置于保险车辆以外受伤作为受害者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导致其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相违背。而且,同样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仅因其有着被保险人的身份,就得不到赔偿,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只要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人受到损害,就应视为其存在请求权,而不论其作为受害人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身份,因为此时其主张赔偿是基于其受害者的身份。而对于道德风险,笔者认为,保险理赔是基于损害的发生,赔偿责任范围亦是以实际损害为限,如若企图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其必须使自己作为受害人,而且其所获得的赔偿以损失程度为限,并不能得到任何额外利益,此种不利已之事,少有发生。并且《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从道德风险方面来说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笔者认为,被保险人位于车外因车辆造成其损害,无论在交强险范围内还是商业三者险范围内,都应认定其为第三者,有权在赔偿责任限额内向保险人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