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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受害方的权利保障制度构建》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 1522

  前社会上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现象,且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第三者的介入破坏婚姻关系,成为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甚至破裂的首要因素,但纵观现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具体的相关的条文来约束和调整。但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后形成重婚事实之前,法律对第三者的规范应该仅限于道德层面的要求,还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作者文中谈到了受害方的权利保障制度构建,对此我有完善补充意见。

  第一、强调对婚姻忠贞,树立公众的责任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一段婚姻能否长久的关键是责任心,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应该认真考量能否婚姻负起责任,在结婚之后也必须对家庭忠诚。第三者,相对而言,要面临更大的压力,首先,本来是社会舆论不赞同的一段婚姻,一旦结合,家庭矛盾更加容易激化,所以,面对日后第三者插足,婚姻恶化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必要从根源上,思想上打好预防针,做好面对婚姻的准备。

  第二、《婚姻法》可以试行对新登记的婚姻设立一个两年的婚姻适应期。二年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离婚,这对保证婚姻的稳定有一定的成效,在两年的磨合期中,可以使得婚姻关系即使破裂也会有转圜的余地。大众可能会认为如此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但过分自由等于没有自由。

  二、对于作者文中谈到的调查取证的主体,我有不同意见。

  1.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从尊重公民私权方面,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私人自治空间,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安宁及自治的不容外界侵犯的“城堡”,因而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私权(具体而言亦即所谓配偶权)及相应的婚姻自治能力。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往往可以给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震荡性破坏效应。对于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侦查,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如果本人不想告、不愿告,公安机关不必介入侦查、人民检察院也不必提起公诉,而且是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而且婚姻法属于民事私法领域,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

  关于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取证。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除公检法外律师都无权调查取证,更遑论民间第三方调查机构。虽然现实当中,民间第三方调查机构存在较多,但多数都不规范,况且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规范其行为的规定,更谈不上行业自治。所以,如果法律赋予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取证权,那此时第三方调查机构的性质如何定位,到底是民间组织还是司法辅助组织?公权力的下放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泛滥,这将侵害公众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对此,我认为慎之又慎,所以我不赞同作者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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