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研究承包地征收费用分配问题。主要问题包括:一、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人确定,以及权利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二、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主体确定,如何确定补偿范围,数额等;三、分配出现纠纷时,如何救济。
问题一:在该文中,确定了四种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组织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死亡、取得了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取得非设区市非农业户籍。在该文中,忽略了集体组织资格的取得情形,例如出生、嫁娶入赘、或者其他情形的户口迁移。此是否作为取得集体组织资格的方式是值得考虑的。但是在实际上,原则上采取落户制度,在集体组织资格的确定上,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主体的确定,集体组织具有较大的决定权。为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一般采取限制进入的原则。
问题二:在该文中,写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属于属于何种权利没有明确,但我国法律对每个补偿费用的权利主体是明确的,实践中一般直接将补偿费交给所有权人,不再考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的享有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是否得到落实,而且也忽略了承包人失去承包经营权后的收益补偿。这与《房屋征收中商业承租人权益保护探析》一文中的情况一致,征收费用全部交给了所有权,而实际的权利人却得不到赔偿,法律没有赋予其合法理由直接得到赔偿。
一般情况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来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在此法条中,已明确的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各项补偿费用,以及补偿费用的权利人。政府应及时公布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以便本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问题三:
1、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此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行为,既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受理范围。为了确保法律的保障,明确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使救济权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强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监督力度,建立调解机制。在实践中,乡镇机关对村组织事务调解的作用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完善基层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深入基层,以便民服务思想出发来解决矛盾和纠纷,及时协助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