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被告某商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情人节的文章,文内使用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美术作品“××汪星人”。看到辛苦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原告某科技公司遂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该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某商业公司这才意识到自身行为构成了侵权,但辩称并非故意为之,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案涉美术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上各类作品呈现爆炸式增长,复制、下载、截图、转发、分享等功能在为大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无论大小、多少,都应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对于自己的作品,可通过标明原创、添加水印、说明等方式进行权利明示,如有必要还可进行版权登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