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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相撞引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26 浏览次数: 1212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但近年来交通事故仍层出不穷。2010年7月22日10时许,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常河线孙家村62号门口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姚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先后5次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和上海瑞金医院住院、门诊治疗,共住院111天。姚某所受伤害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营养评定为12周。

  双方就赔偿部分协商不成,姚某将何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64658元,被告何某赔偿不足部分40252.57元的90%计36227.3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何某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800元,扣除被告何某已付8000元,实际支付20800元,并当庭付清。但原告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调解不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为限;残疾赔偿金合理;按医院证明确定护理天数为356天;陪护人员误工费属护理费范畴,原告重复主张,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为宜;交通费、住宿费根据治疗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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