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句被人们广为流传的话,说起来顺畅,做起来似乎并不是那么顺利。从古至今,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从未停息过。这不,又是一起有借无还的民间借贷纠纷。
1997年1月2日,衢州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原告衢州某研究会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年息按照16%计算,按季付息,同时约定协议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3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另行商定停止或延续本协议事宜。1998年7月8日,衢州某公司以及被告姜某承诺借款本金及利息于1998年国庆节前归还。随后,又承诺借款本金加利息约15万元延迟至1998年10月26日归还。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2002年8月28日,衢州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直至2010年10月19日,被告姜某归还1997年借款中的2万元,并约定其余款项以原告实际发生额为准,并于2011年春节前还清。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姜某对于剩余款项及利息分文未付。
原告某研究会认为被告姜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约定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姜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41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系原告姜某、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起诉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1月3日起算至2012年2月3日暂为285185.48元,利息按安16%计算),计息计算值款付清止;被告郑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某、郑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2年5月底前付清。
二、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利息5万元,于2012年12月底前付清,其余利息放弃。若被告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被告应承担原告利息损失28万元,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